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为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防污染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苛。如船舶油水分离器检查方面,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失效、改造管路直排等问题都会直接导致船舶的滞留。
20XX年X月X日,XX海事局安检员对A轮(船舶种类:散货;总吨:14580;航区:远海;船长:168.5m;建造日期:2005-07-01;主机功率:4880kw)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油水分离器内循环运转试验时,15PPM油份浓度计不能显示取样水浓度(如附图I所示)。海事安检员进一步检查确认油水分离器15PPM油份浓度计故障,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船实施滞留。
20XX年X月X日,XX海事局执法人员对B轮(船舶种类:散货;总吨:12600;航区:远海;船长:159m;建造日期:2009-01-15;主机功率:4107kw)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发现该船油水分离器取样水管路多设了一个截止阀,在油水分离器内循环启动试验中,关闭该阀件,15PPM报警装置未发出警报且三通阀未动作(如附图Ⅱ所示)。海事安检员据此判断该船警报器失效,对该船实施滞留,涉嫌向舷外排放超标舱底水,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0XX年X月X日,XX海事局安检人员对C轮(船舶种类:散货船;总吨:11000;航区:远海;船长:154m;建造日期:2005-8-1;主机功率:5200kw)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安检人员发现在油水分离器舱底出口加装软管,将舱底水绕过油水分离器直排入海(如附图Ⅲ所示)。海事安检员据此判断依法对该船实施滞留,并对该船涉嫌非法改装及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2.5.1 除本条2.2.5.5至2.2.5.9规定外,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2.2.5.3规定的滤油设备。凡载有大量燃油的这种船舶,应符合本条2.2.5.2的规定。
2.2.5.2 除本条2.2.5.5至2.2.5.9规定外,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应符合本条2.2.5.4的规定。
2.2.5.3 本条2.2.5.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
2.2.5.4 本条2.2.5.2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案例一中15PPM油份浓度计无法显示取样水浓度,已经不满足设备功能要求,未能保障排出舱底水小于15PPM,可能排出不符合规定舱底水。
案例二中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取样水管路的畅通是实现这一监测目标的基本条件,当关闭取样水管路时,应能发出警报并自动停止舱底水泵或通过三通阀动作终止向舷外继续排放含油污染物。而缺陷案例中未能实现这一功能要求。
案例三中旁通油水器直排,根据操作性排放控制要求2.2.6.1③油水混合物经过符合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通过软管接排出泵出口未经油水分离器,该行为已涉嫌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等相关法律法规,须立案处罚。
船舶防污染是个大课题,需要船员、船务公司、船检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共同参与,才能在这个大课题上有所突破。具体到关于船舶油水分离器案例上,建议如下:
一是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的故障,建议加强船员培训,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
二是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不得图方便排放,进行船舶管路系统的非法改装,这不仅给船舶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涉嫌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保障船舶备件供应,及时完整给与船舶物料备件支持,避免船舶由于物料备件缺少对某些关键设备不及时维修而进行“小聪明”式替代处理,例如案例三的直排问题等;
一是强化油水分离器防污染设备现场检查,特别是在管路改造、旁通直排、屏蔽报警装置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缺陷转入行政处罚,加重防污染违法行为处罚成本,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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