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伤同学未被罚后驾车撞死对方公安局被索赔!
详情介绍
2020年,“男子持刀潜入女同学家中砍伤3人未被处罚,7个月后开车撞死女同学”一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彭女士家属将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双峰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82万元。
据了解,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的男子周某多次到同学彭女士家中滋事并对其进行威胁。2020年2月26日,在刺伤彭女士等3人后,周某只是被带到派出所,很快就被释放,派出所既没有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也没有对其采取刑事措施。2020年10月12日,周某驾车撞击彭女士正常骑行的摩托车,致彭女士和儿子死亡,外甥女受伤住院。案发后,周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2023年7月7日已被执行死刑。彭女士家属将双峰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双峰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82万元。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江苏永衡(盐城)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认为,如果周某携带的射钉枪已被改装过,经鉴定为火药动力或者压缩气体动力,则涉嫌非法制造罪。而周某携带改造的射钉枪到彭女士家进行威胁,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钟延成律师表示,这里面涉及两个违法犯罪行为:周某未经彭女士同意潜入其家中,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持刀伤人,并致3人轻微伤,已经构成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
钟延成律师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双峰县公安局既未对周某处以行政处罚,也未对周某采取刑事措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钟延成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因双峰县公安局在本案中确实有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且肇事者周某并未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永衡(盐城)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