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11号线号线号线全自动改造系统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苏州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11号线号线贯通运营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发改重〔2023〕2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III/XI-XTSG标(标段)采用资格后审进行公开招标。
2.2建设规模:负责苏州市轨道交通11号线号线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通信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含综合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车站智慧改造)、站台门系统及系统配套改造工程全部设备、材料的安装、仓储、线缆敷设、调试配合;负责除设备集成商所供设备、材料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供货,并负责安装。负责所供产品方案优化、设计联络、内外部接口协调、工厂监造、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到货验收、安装、仓储、调试、联调、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备品备件的长期支持等一系列工作,服从监理、招标人的管理和各设备集成商的安装督导,直至通过招标人最终验收。
负责苏州市轨道交通11号线号线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通信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含综合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车站智慧改造)、站台门系统及系统配套改造工程全部设备、材料的安装、仓储、线缆敷设、调试配合;负责除设备集成商所供设备、材料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供货,并负责安装。负责所供产品方案优化、设计联络、内外部接口协调、工厂监造、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到货验收、安装、仓储、调试、联调、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备品备件的长期支持等一系列工作,服从监理、招标人的管理和各设备集成商的安装督导,直至通过招标人最终验收。
(以上时间为本项目合同要求时间,仅供本次招标使用,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承担过城市轨道交通弱电安装工程(须含通信或综合监控)项目负责人职务;(此业绩必须为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的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
R需提供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相关信息的,可增加提供图纸、业主证明材料等加以佐证。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通信与广电安装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 (资格)和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手册》,无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苏承揽业务须按苏住建建[2018]14文执行,需提供《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
(4)本项目执行《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5)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6)本项目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2023〕68号);
(7)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号)的规定。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1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5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3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9)对于有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申请本项目。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最多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如同一集团公司有多个投标人通过资审且均无意向退出,则取消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本项目投标资格。
□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6.2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1个标段。
□按照标段顺序,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大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6.3□本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分筛选模式,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具体筛选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本项目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模式(含资格审查和投标),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交易平台,不接受书面递交文件。请各投标人提前完成企业信息、业绩和奖项(如有)等材料的录入公示工作,以免影响后续资格审查及投标工作。
2)资格审查所涉及的类似业绩和奖项(如有)将采取网上预公示的模式,各投标单位应先登录投标人业绩库进行维护录入,完成之后业绩和奖项(如有)将发布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信息-建设工程-轨交招标项目业绩公示栏,各单位应对自行录入公示业绩的真实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负责,具体操作过程请查看附件操作手册《“参与轨道交通项目投标”业绩公示操作指南》()。
3)请投标人尽早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完成资格审查中所涉及的类似业绩和奖项(如有)录入及公示,业绩和奖项(如有)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公示。因未按规定提前公示而引起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等结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建议投标人业绩公示后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网公示页面查看公示情况(是否显示、内容是否齐全等),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软件公司处理。
4)投标人自行录入的业绩一经公示,不得自行删除、修改、撤回,请投标人谨慎录入公示业绩内容,确保相关信息、附件全面真实有效、并能反映公告资格条件的所有内容。若已公示的业绩需新增相关证明材料,请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自拟,列明需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可编辑WORD档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发至公告中招标人邮箱】进行增录。
5)投标人公示的业绩如存在弄虚作假,相关情况将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采用弄虚作假业绩进行投标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可能承担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弄虚作假的责任]予以处罚的风险。
6)企业注册问题、注册后完善信息问题、登录问题、CA相关问题等参见《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
6.5特别提醒:供应商参与苏州轨道交通项目均需在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系统进行注册,供应商仅需注册一次。注册方法:供应商进入“苏州轨道交通”官网-“招标信息”-“供应商注册”(),按照提示进行注册。具体操作详见“帮助中心”《苏州轨道交通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供应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苏州轨道交通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